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山东旭信律师事务所



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要求加强执法督察,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复杂,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职业化,并逐步向互联网蔓延,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文物犯罪,为维护文物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精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遏制文物犯罪高发态势。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分布范围广、防护难度大。受暴利驱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割石窟石刻、盗取古建筑构件等犯罪高发多发,成为文物犯罪链条的源头,后续倒卖、走私、掩饰、隐瞒等犯罪活动表现形式多样、获利巨大,进一步反向刺激盗掘、盗窃等源头性文物犯罪活动,这也是文物犯罪不断滋生、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坚持重点打击盗掘、盗窃、盗割等源头性犯罪活动,职业化、团伙化文物犯罪活动,以及严重危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持续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活动。这次发布的6个案例,其中3个是盗掘类文物犯罪。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精准裁判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犯、累犯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协助追回文物的依法从宽处理。既有效惩治犯罪,又强化源头防控,健全文物犯罪治理体系。


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坚决维护文物安全。文物犯罪活动的特殊性,催生文物犯罪专业化分工,逐步形成联系紧密又极为隐蔽的上下游犯罪链条,单独打击其中一环难以从源头上根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标准,依法惩治各类文物犯罪,坚决斩断“盗、掘、贩、运、销”的犯罪链条,筑牢文物安全坚固防线。案例三是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预备的典型案例,对此行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犯罪阶段,依法定罪处罚,延伸打击范围,遏制盗掘前期犯罪行为。案例六是对出土文物进行违法修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例,对此行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了后续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链条。同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文物破坏或者价值减损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推动文物司法保护从“惩罚犯罪”向“修复保护”延伸。


三是厘清违法犯罪边界,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大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布在乡间田野、山地荒坡,针对此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部分行为人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认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贴近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以期进一步强化公众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破除对文物犯罪的模糊认知,杜绝侥幸心理。案例一是企业负责人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片面追求企业效益而故意损毁文物的典型表现;案例二的行为人因沉迷盗墓类小说,效仿书中情节自学盗墓方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案例四和案例五均为偶然发现文物后不及时上报,实施盗掘、倒卖行为构成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各有侧重,人民法院、文物部门选取上述典型案件,强调了文物保护的法定义务,划定了文物犯罪的行为红线,彰显了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加强守护文物、防范犯罪的整体意识,逐步形成全民珍视文物、敬畏历史文化的价值共识。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公正司法,在依法惩处各类文物犯罪的同时,守护好祖先创造的灿烂文明,赓续传承中华文脉。同时,人民法院、文物部门也将持续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对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致使文物灭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二: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对效仿盗墓小说情节组织盗掘古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陈某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对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创造条件构成犯罪预备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四:师某兴盗掘古墓葬案——对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隐瞒不报而盗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唐某生倒卖文物案——对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六:高某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

——对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致使文物灭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遂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被告人郭某军,同时责令停止施工等候处理。8月,某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报送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明确规定涉及到地面文物保护事项的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并在附件中载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郭某军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文件后,未进行文保审批,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煤矿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某煤矿的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导致该段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某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某煤矿赔偿被损毁秦直道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某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有关单位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据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需要全社会共同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文物,生产企业不得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由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却未进行相关文保审批,不顾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的要求,为追求企业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严重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导致秦直道遗址部分本体灭失,情节严重。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和谐共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人民法院对郭某军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破坏文物的挡箭牌。



案例二



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

——对效仿盗墓小说情节组织盗掘古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盗掘类犯罪系主要的源头性文物犯罪,不仅直接破坏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还会引发倒卖、走私等后续文物犯罪,因此刑法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盗墓小说属于文学演绎创作,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均进行了大量夸张、幻想化加工,与现实中法定合规的考古勘探等文物保护工作有着本质区别。行为人擅自进行钻探等探墓行为及挖掘、爆破等盗掘行为的,均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才沉迷盗墓小说内容,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自学盗墓技术,效仿盗墓小说情节,起意并纠集多人盗掘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珍贵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虽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但犯罪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严肃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的原则。案例也警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将之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陈某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对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创造条件构成犯罪预备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先后两次被纠集盗掘江苏省新沂市的西墩顶遗址。其间,陈某辉使用探针勘探遗址位置,因故未能实施进一步挖掘。西墩顶遗址为汉代古文化遗址,是新沂市公布的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陈某辉还参与实施了其他盗掘古墓葬犯罪。


裁判结果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陈某辉参与盗掘新沂市西墩顶遗址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大多深埋于地下,行为人往往事前周密筹备、反复踩点,甚至长期多次实施盗挖。为实施盗掘犯罪做准备的预备行为虽尚未直接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但行为人破坏文物原貌、盗取文物的主观意图明显,文物管理秩序已经受到现实挑战,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辉参与他人组织的盗掘犯罪,使用探针勘探西墩顶遗址区域,系为盗掘犯罪创造条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犯罪预备,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陈某辉自首、从犯等情节和其他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充分体现了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原则——不仅严厉惩处既遂犯罪,对犯罪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亦依法惩处,从而有力震慑盗掘文物的违法犯罪人员。



案例四



师某兴盗掘古墓葬案

——对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隐瞒不报而盗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师某兴系该村村民。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对盗取的8件青铜器倒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师某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