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信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治理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银发力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鼓励和支持退休同志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将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转化为育人力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和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需求,明确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十项重点工作:社会调查、矛盾化解、担任人民陪审员、陪同参与部分诉讼活动、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救助帮扶、判后回访、普法宣传等。《意见》强调,务必坚持党的领导,强化问题导向,做到依法依规、因案因人施策,根据退休同志专业特长、工作经验,依据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意见》对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程序予以规范,就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注重经验总结等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将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退休同志投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银发”之力托举民族未来。
法〔2026〕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工委 印发《关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 充分发挥银发力量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团委、妇联、关工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关工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鼓励和支持退休同志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关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银发力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工委 2026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工委
关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
充分发挥银发力量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鼓励和支持退休同志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现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退休同志在教育、引导、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引领,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推动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格局,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银发力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老龄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各项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同志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切和期待,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3.坚持依法依规。退休同志参与和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注重未成年人隐私等权益保护,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规范开展。
4.坚持因案因人施策。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和退休同志特点,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坚持因案因人施策,采取适当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实做细相关工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工作
根据退休同志专业特长、工作经验,围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需求,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原则,鼓励支持退休同志参与以下工作:
(一)社会调查。围绕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在校表现、社会交往、涉案原因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协助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二)矛盾化解。协助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调解和判后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利弊得失,促进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协助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辅助工作,对存在执行障碍的抚养、探望等案件,引导当事人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主动履行义务。
(三)担任人民陪审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条件的退休同志,经法定程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表意见,依法履行陪审职责。
(四)陪同参与部分诉讼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同志,可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审判中担任合适成年人依法到场,并可以就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意见。
(五)教育引导。协助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和判后跟踪帮教,引导其认识错误,纠正思想及行为偏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涵养向上向善内生动力,顺利回归社会,远离违法犯罪。
(六)心理疏导。协助对遭受不法侵害及其他出现心理异常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关注涉诉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网络沉迷等群体的心理需求并给予必要的情感关怀和支持。
(七)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树立正确育人观、成才观,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跟踪回访落实情况。
(八)救助帮扶。协助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开展精准救助帮扶,核实救助信息、链接社会资源,推动落实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政策,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业、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判后回访。协助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重点了解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状态。
(十)普法宣传。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院开放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等活动,结合典型案例,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