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08月07日 10:0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涉外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等8个国家当事人,彰显了中国法院深刻把握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高效、和谐、实质性化解,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护航海洋经济行稳致远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这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长远合作关系,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案例一中,外籍货轮在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卸货时发现货损,新加坡、土耳其、智利三国当事人放弃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的船旗国管辖协议,一致选择在大连海事法院诉讼,以共同行动表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期待和信任。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仅用三个月即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用中国海事司法的“东方经验”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桥梁。案例二涉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购买并出口冷冻罗非鱼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货物运输到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后因无人提货,导致货物长期滞留而产生高额集装箱滞箱费。中国法院精准把握各方当事人利益关切点,快速促和解纷,各方当事人分别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促进渔业出口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发展。


二、外籍当事人高度信任,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


从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到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口发生的船舶碰撞,外籍当事人均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彰显了外籍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高度信任。案例三是一起发生在国外海域的船舶碰撞纠纷,多个国家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当事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法院首次创新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成功破解碰撞事故赔偿难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款项。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正在“丝路海运”航线上绚丽绽放。


三、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奏响“和合共赢”时代和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诉仲调衔接+专家辅调+行业指导”等涉外解纷模式,创新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司法智慧书写“定分止争”新范式。案例四是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首创“商事调解+行枢辅调”模式,依托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专家解读政策,邀请香港调解员开展云上法庭异地同步联调,形成了“法官+商事调解员+行枢辅调员”三员共调的解纷新局面。案例五是一起涉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语言协同+数字化赋能+柔性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授权见证、在线调解,切实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纠纷,积极为新疆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中国向西开放桥头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六是一起涉及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充分把握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的需求,创新“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全链条调解模式,积极避免汇率波动风险,促成中外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签署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圆满解决超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


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通过调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复杂的跨国商事海事纠纷,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中华传统“和合共生、美美与共”的东方智慧漂洋过海,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目 录


案例一: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某农业公司诉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某轮船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首例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舟山某航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引入“商事调解+行枢辅调” 依托诉仲调“一站式”联动机制化解涉外纠纷

——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足不出户追索货款 点赞“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

——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和文化”助中外企业续写合作新篇 千万美元“跨越亚欧大陆”复杂商事纠纷当庭调解

——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某农业公司诉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是某轮船的船舶所有人。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由某轮船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中国辽宁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智利某农业公司,提单背面争议管辖条款为船旗国管辖或者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2022年10月15日,某轮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生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智利某农业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9万多美元。


【调解方法及结果】


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后,两被告均主动应诉,明确表示希望由中国法院解决纠纷。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是外国法人,法院向各方阐明中国的调解制度,建议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获得各方同意。合议庭组织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一是倾听诉求,锚定分歧。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快速确定各方争点和关注利益。二是释法明理,打消疑虑。释明中国法下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案例,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预期,缩小各方分歧。三是平衡诉求,实现共赢。引导各方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充分认识调解解纷优势,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四是灵活处置,案结事了。鉴于土耳其某钢铁公司尚未完成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智利某农业公司可在收到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最终,智利某农业公司于签署和解协议当月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其在递交撤诉申请时由衷表示:“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


【典型意义】


本案三方当事人都是外国法人,一致选择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与认可。大连海事法院注重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中蕴含着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融入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从“和文化”出发寻找解纷之道,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充分了解各方关切,积极释明中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大连海事法院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公心、释法说理的耐心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诚心赢得各方高度认可,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解纷体验,展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优势和独特魅力,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案例二



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某轮船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冷冻罗非鱼,并转售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海南某渔业公司委托海南某货运代理公司向某轮船公司订舱并支付运费,装货港为海口,卸货港为科特迪瓦阿比让,并按照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要求指定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为收货人。某轮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海南某渔业公司。后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某轮船公司起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连带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37048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令某渔业公司向某轮船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60万元及利息。海南某渔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为典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了解到,海南某渔业公司认为应当由某国际贸易公司承担某轮船公司的损失。同时,海南某渔业公司作为生产商,又不想因案涉纠纷影响了与某国际贸易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帮助海南某渔业公司实现罗非鱼长期出口的目标,调解才是最佳方案。二审法院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化解纠纷。一是摸清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分析各方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明确主要矛盾和主要诉求。二是引导当事人理性判断。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二审裁判结果,统一各方调解共识。三是在法律框架内创造解题空间。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等因素,精准制定调解方案。最终由海南某渔业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共同向某轮船公司支付相应损失数额后,各自撤回二审上诉、一审起诉,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各方已经主动依约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海南省是我国第二大罗非鱼产地。2024年海南罗非鱼及其制品出口量占全省水产品出口总量的90%以上,是海南省海洋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海南某渔业公司已连续十年蝉联海南省水产行业出口创汇榜首。本案是因域外客户违约造成国内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均遭受损失,是海南罗非鱼相关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遇到的常见纠纷。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出发,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运用“和为贵”的调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与风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又促成各方保持良好关系,为后续继续合作实现共赢打下基础,是助力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首例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舟山某航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舟山某航运公司所属的X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船租赁的巴拿马籍外轮N轮碰撞,造成X轮船艏及右舷受损。X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在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石岛港修理。舟山某航运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燃油损失等共计160余万美元。


【调解方法及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对本次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多措并举,引导当事人有效化解纠纷。一是用专业定分。合议庭认真研读500余页中英文案卷材料,先后2次高效规范组织开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向双方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二是以经验止争。合议庭在充分检索航行船与锚泊船碰撞案件的基础上,整理汇总出同类案件相关赔偿标准,充分运用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航运市场的分析判断,启发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三是通过外国船东保赔协会促事了人和。为帮助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合议庭主动联系N轮船东所在地的某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并抓住协会理赔联系人赴中国公出的机会,组织协会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宁波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全额自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涉外海事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法院以及我国海事法院对本次船舶碰撞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当事双方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信任,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案通过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探索人民法院引导、船舶航运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涉外海事纠纷化解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抵御风险、维护航运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人民法院主动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充分考虑中外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为双方明确解纷路径并帮助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予以自动履行。



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