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基层群众,逐渐发展演变为农村黑恶势力,严重危害农村地区政治生态、法治生态、社会生态,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影响农村发展的毒瘤。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持续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将案件审理与加强基层治理、普法宣传相结合,持续推动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严惩。5个案例均对“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二是聚焦农村地区重点行业领域。案例一中,以被告人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并非法控制地下赌场;案例二中,以被告人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农村土方工程;案例三中,以被告人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控制当地煤炭运输行业;案例四和案例五中,恶势力犯罪集团均通过侵占农村集体土地牟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加大“黑财”清缴力度,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三是强化标本兼治。预防和治理黑恶犯罪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在案例五中,还将庭审现场打造成法治课堂,分批次邀请258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零距离”旁听庭审,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确保农村安宁稳定,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一、欧阳某臣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刘某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三、卜某勃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四、朱某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五、王某好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一、欧阳某臣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阳某臣自小好勇斗狠,曾伙同他人持刀将一人砍成重伤、两人轻伤,事后通过私下赔偿了事,社会恶名逐步传开,进而陆续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违法犯罪。2012年5月,欧阳某臣为抢夺矿产,纠集多人聚众斗殴,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打伤三人、砸烂三辆汽车,并烧毁其中两辆汽车,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某镇及周边一带为非作恶,通过在村集体企业等场所开设赌场及高利放贷等手段,聚敛钱财,壮大组织规模;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组织恶名,恫吓欠债人员,追讨赌债。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某镇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欧阳某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元;对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欧阳某臣等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地区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欧阳某臣凭借打架斗狠赢得的恶名,聚拢起宗族中的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农村宗族中的社会闲散人员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牟取利益,诱使大量当地群众参与赌博,赌客中甚至不乏村组干部等基层治理人员,许多群众深陷赌博泥潭,或在欠下巨额赌债后为躲避暴力讨债背井离乡、妻离子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净化了乡村风气,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对基层村组干部、村集体企业监管不足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乡村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刘某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刘某良、毕某师及刘某权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先后被判刑入狱。2002年3月,刘某良出狱后开始介入土石挖、填方行业,为进一步从某村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中攫取经济利益,刘某良纠集刘某权、毕某师,违法挖山取土用于其承揽的填方工程或出售他人,大肆敛财,逐渐在当地形成一股势力。后刘某良将刑释人员卢某境纳入组织,以打压竞争对手,逐步形成强势地位。2010年后,刘某良陆续豢养、笼络、雇佣本宗族的刘某令、刘某传、郑某有和社会闲散人员林某清等人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某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刘某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刘某良等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霸占农村土地、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良为非法占用、破坏农村资源,攫取个人经济利益,以血缘、姻亲、朋友等关系为纽带,逐步形成以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部分成员系某村刘姓族人及刘某良姻亲,依仗宗族势力坐大成势,长期为祸乡里,通过堵路、挖坑等手段强揽工程,在山场肆意毁坏群众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