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是为了更好地监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7-21 15:00 发表于北京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因入狱服刑等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面对监护人监护不当、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等问题,相关主体可以依法起诉变更监护权——


变更,是为了更好地监护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今年1月初的一天清晨,寒潮来袭,气温骤降。罗某给自己的继女兰兰穿上新买的羽绒服,将其送到湖南省汨罗市儿童福利院。


现年8岁的兰兰,出生时生父不明。前几年,生母带着她从外省偏远山区远嫁至湖南汨罗。后兰兰的生母与继父罗某离婚,兰兰一直跟随生母生活。


2022年3月,兰兰的生母突然去世。由于其生母与罗某离婚时未对兰兰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照料兰兰的重担,一下子落在了罗某的肩上。


由于经济条件特别困难,2022年下半年,罗某多次找到岳阳市妇女联合会,希望能将兰兰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并把监护权转移到民政部门。


今年1月13日,经汨罗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鉴于罗某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兰兰的监护职责,而其他亲属也不具有监护意愿,法院判决将兰兰的监护人变更为汨罗市民政局。


汨罗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支持起诉变更监护人案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的生动缩影。


“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全面、综合保护,更彰显了国家强调尊重、保护孩子根本利益,让他们在一个更加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的良苦用心。”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江陵县疾控中心国家血防基地办主任李霞说。


无人照料的孩子


对于罗某而言,将继女兰兰送至福利院,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此前,兰兰的生活十分波折。罗某是汨罗市某村村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除了兰兰外,还有一个儿子需要抚养。回忆起第一次前往罗某家时的情景,汨罗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唐梦洋告诉记者,她最大的感受就是家徒四壁,空荡荡的屋子里只有床、衣柜、凳子等日常必需的家具,墙皮大面积脱落,墙面上斑驳着孩子的涂鸦。


“兰兰的妈妈去世后,兰兰的姨妈曾将孩子接走抚养过一段时间。但没过多久,兰兰打电话告诉我说想回来。”罗某告诉记者,“见到兰兰的那一刻,我都不敢认,孩子的头发上满是虱子,我的眼泪当时就掉了下来。”


将兰兰接回后的几个月里,经济困难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得罗某喘不过气。罗某常常外出打工,他又觉得把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不安全。


在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期间,岳阳市民政部门、市妇联将此案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希望共同推动解决兰兰的监护问题。


跟兰兰相比,残疾儿童小文的情况更要复杂得多。小文曾经也拥有幸福的童年,但在父亲去世后,一切都变了。她的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祖父年事已高,不具备监护能力,导致成为“事实孤儿”的小文不幸遭受邻居性侵。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像小文这样的未成年人,因为父母丧失抚养能力或者入狱服刑等情况而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没有父母在身边呵护,给他们造成的不仅是生活上的无依无靠,还有心理上的阴影与创伤,甚至还可能使他们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或者走上犯罪道路。”四川省合江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唐洁告诉记者。



四川省合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小文变更监护权一案出庭支持起诉。


谁有监护权?


“呜哇——”2022年4月某晚,一声啼哭打破了夜晚的沉寂,也引起了在附近散步的魏先生、褚女士夫妇的警觉。


夫妻二人循着声音,在垃圾桶里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个刚刚出生几天的婴儿。未及多想,魏先生拨通报警电话,随后,夫妇二人陪同公安民警将婴儿送医。


经调查,王某在医院产下女婴,三天后就将婴儿丢到郊区某垃圾桶内。当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柏君进行讯问、调查时,王某及其家人对女婴的生父信息缄默不言,且拒绝抚养孩子。后来,虽然王某的丈夫提供了几条模糊的线索,但是检察官穷尽多种途径也未能将线索查实。


女婴的母亲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监护人,那么孩子该送往何处?如何才能填补孩子缺失的爱?……在对王某遗弃及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办案检察人员。


“首先,应该考虑孩子的近亲属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意愿。只有在家庭监护缺失时,才由国家来实现兜底保护。”柏君说。


当父母等近亲属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意愿时,谁有监护权?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让监护缺位,临平区检察院尝试将监护权变更为当地民政部门。


那么,监护权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则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里暗含了一个监护人确定的顺位。以往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柏君向记者解释,“民法典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首先由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柏君表示,即便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谨慎应用这一条款,检察机关及民政部门等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未成年人的情况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


全面寻找适格监护人


围绕变更监护权可能涉及的问题,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及社工组织的工作人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汨罗、浙江杭州临平、四川合江等地检察院在对变更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前,都曾邀请民政局、法院、社工组织等相关人员一起走访当事人家庭、召开联席会议等,调研、商讨监护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中,多位检察官均表示,确定孩子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以及对其开展监护意愿调查是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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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区法院、民政部门就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进行商讨,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曾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索。


2014年11月,蒋某因女儿佳佳早产患有疾病,将其遗弃在某儿科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佳佳达到出院标准。但蒋某为逃避抚养义务,多次以未婚先孕和无力支付医药费用为由,拒绝接回女儿,导致佳佳被遗弃在医院长达五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