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侯裕盛 摄
1.官方数据显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对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诸多困难。请问人民法院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是严格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一》和《意见二》)。《意见一》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重处罚。《意见二》规定,对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一》《意见二》还对通过国际、区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等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条款,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二是确保案件审判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特别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近年来,北京、浙江、江苏、四川、河南等省市相关法院审理了“长城行动”、“10.30”、“5.09”、“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大批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为受骗群众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其中,四川法院审理的“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三是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当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大肆组织、拉拢、欺骗、利诱一些年轻人参与犯罪,拉人下水,毁人前程,极其恶劣。今年6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拔钉”行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头目和骨干人员开展专项缉捕。人民法院积极参加专项行动,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举措,助推“拔钉”行动顺利进行。“两高一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敦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目前,已有数十名潜逃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头目和骨干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我们了解到,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往往是互联网时代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数据泄露事件、“内鬼”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继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请问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接下来还有何部署?
答: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社会广泛关注。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及周边黑灰产,为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催化剂和助推器。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深入研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法律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特别是加大对行业“内鬼”的惩治力度,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刚才提到的《意见一》《意见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也作出相关规定。如《意见一》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数罪并罚;《意见二》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依法惩处,彰显刑罚功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案件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5万余件,3.1万余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山东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杜天禹非法获取并为陈文辉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当年参加高考的女学生徐玉玉的相关个人信息,陈文辉等人骗取徐玉玉家人多方筹措的学费,致徐玉玉极端悲愤之下猝死。杜天禹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直接实施诈骗的主犯陈文辉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提升防范水平。人民法院在做好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断增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促进行业有效监管,加强源头治理,持之以恒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各项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对于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继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彻底斩断犯罪链条、铲除黑灰产业。
二是延伸审判职能,促进个人信息的行业监管。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企业、机构存在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个人信息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机制,为行业有效监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促进个人信息的源头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多发,折射出对个人信息的源头治理必须切实加强。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推动有关主体依法、规范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从源头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
3.问: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甚至有高校学生涉案。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理念是什么?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此类犯罪?
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近年来,随着全面惩处原则的有效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增多,帮信罪案件数量也随之激增。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非法买卖“两卡”(即手机卡、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套现、取现工具,以及提供软件工具等等。从涉案被告人的年龄来看,80后、90后被告人占比近90%,18周岁至28周岁被告人占比超过55%。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涉案,令人十分痛惜。这类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受不法分子蛊惑利诱而出售、出租自己的“两卡”,沦为“工具人”,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采取放任态度,最终触犯法律。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会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
预防帮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司法机关依法坚决打击、震慑犯罪的同时,需要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群体,广泛宣传帮信犯罪的危害性,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群众抵制诱惑,把握底线,远离帮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