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2021-12-08 15:17 发表于北京

2021年12月8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意见》,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继续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是强力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成果。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刑罚执行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高效司法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些新期待、新要求也深刻反映到刑罚执行工作中。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促使有关机关更加公平、公正执法办案,不断提高减刑、假释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众有所呼,政策有所应,司法有所为,局面有所变。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为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减刑、假释准确、公正适用,《意见》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是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此外,《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是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客观来说,这些规定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下来,还需要各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理念,努力破解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制度机制障碍。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办案质效提升,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顽瘴痼疾整治标本兼治和常治长效。

四是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意见》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总之,《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机关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新的理念、新的标准、新的举措贯彻落实好《意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取得新成就,续写新篇章,实现新跨越。

法发〔202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2.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3.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4.坚持区别对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


5.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如果存在考核分数与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相应事实和依据等情况,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考核材料,不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罪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6.严格审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对于揭发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线索系通过贿买、暴力、威胁或者违反监规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积极或者突出表现的,除应当审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注重审查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实施上述行为能力和条件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严格把握“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的认定条件。该“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对于罪犯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7.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8.严格审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应当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并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