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6-14 15:56 发表于北京

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配套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其特点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保护。国家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着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人民法院秉持保护优先理念,切实提升重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案例5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6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委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等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有效避免黑土区生态环境损害扩大。


二是护航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案例1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了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案例3中国绿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政府、新郑市某庄村委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移栽古枣树造成其大面积死亡。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意见,结合受损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三是依法保护产权,引导交易主体诚实守信、恪守绿色原则。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


案例7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处理的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林地所有权人依约为经营期限届满的林业经营者,出具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相关手续。


案例8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委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未对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合理审查,不能认定为善意交易相对人。


四是注重生态修复,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法》明确,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森林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2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并准许被告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担保。


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五是助推绿色金融,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要求,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林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案例9江西省某农商行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林地林木抵押登记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案例10湖北省某林业科技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经营者索赔请求,帮助其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



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


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


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


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本案所涉的云南澜沧江畔景迈山,是中国著名古茶山之一,迄今已有1828年历史,被誉为“世界茶文化自然博物馆”“人类农耕文明奇观”。近年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茶,把茶树种植演变为对森林的疯狂蚕食。然而,古茶树喜湿好肥,对生长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极高,需要纯天然的森林环境。破坏森林资源,不仅破坏了野生古茶树的生长环境,也打破了古茶山的生态平衡,最终损害的是当地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存环境。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仰某梅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仰某梅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已构成失火罪,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交纳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费用,愿意通过补植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仰某梅等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使用明火祭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其疏忽大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应当对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遂判处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仰某梅等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如逾期未履行,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万元(已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抵扣)。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不仅在短时间内破坏大面积森林,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还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在原地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了森林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被告在本案中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本案巡回审判由上百家媒体报道,并经全国消防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转载,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补植”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生态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