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1-12-07 15:05
2019年1月21日,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新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卢某于同日签收了调解书。后卢某又于2019年6月24日请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不予执行,经审理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卢某为了达到阻挠执行的目的,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有关部门发信函,恶意诽谤、诬陷司法机关和相关司法办案人员,同时还在公众场所肆意辱骂、诬告相关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办案人员多次耐心释法析理并提醒告知其恶意诽谤、诬陷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卢某不思悔改,通过所谓的举报投诉,多次对上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肆意攻击、恶意诽谤诬陷。伊犁州分院经审查认为,卢某在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挠执行的目的,捏造事实,多次肆意恶意诽谤、诬陷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予处罚。伊犁州分院于2021年6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对卢某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人民法官的职业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国家治理和司法权威,侮辱、诽谤法官,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必须以严厉的形式进行否定性评价。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诚信不立、无理取闹,对生效裁判拒不配合执行,公然挑战法律尊严,同时利用各种方式侮辱、诽谤法官,严重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严重触碰了法律底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上述人员及时有力予以司法惩戒,有利于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依法、冷静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学会尊重法官、遵守法律,信赖、维护法治秩序。通过健全司法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措施,也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石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2021年8月23日清晨,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石某正在军粮城经营早点摊的线索,立即采取拘传行动。执行法官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石某仍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工作,且企图逃离。随行法警立即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在使用戒具时,石某抗拒,并且挥舞手铐击打执行法官,将其手指划破。后石某被制服,带回法院接受询问。执行法官前往附近医院治疗,所幸并无大碍。被执行人石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东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拘留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石某公然阻碍法院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法院拘传工作,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受伤,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对司法权威和尊严的严重挑衅,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甲与罗某甲、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甲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陈某甲本息16万余元,罗某乙对上述约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罗某甲与罗某乙拒不偿还,陈某甲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6月28日,执行法官在通辽市罗某乙家中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时,遭到了罗某乙及其家人、亲属的极力阻碍,罗某甲与罗某乙对法官、法警踢打、撕扯,法官多次说明并劝阻,两人拒不改正,导致法官手臂等身体多处部位出现青紫。该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办案秩序与进程,妨碍了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涉嫌妨碍公务。罗某甲与罗某乙在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科尔沁区法院决定对罗某甲、罗某乙拘留十五日。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谩骂、侮辱、威胁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个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此类案件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的公然蔑视,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果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本案中,法院对侵害法官权益的违法行为迅速作出回应与处置,为法官依法履职强力护航,对类似行为形成了警示威慑作用,向社会传递了“司法不容蔑视、法官不容侮辱”的明确信号。2019年12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司法调解确认,确认吴某应给付徐某借款本金1.5万元。裁定书生效后,因吴某未主动履行,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6日,安吉法院执行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吴某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按照防疫要求将吴某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核酸检测。车辆行驶途中,吴某趁执行干警元某不备,用戴手铐的双手勒住其脖子进行阻挠。返回执行局后,在留置室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吴某用脚踢留置室门宣泄情绪、表达不满。在执行法官莫某等人上前制止时,吴某又咬其手臂并脚踢对方。经鉴定,元某左侧颈部皮肤擦伤、右手背皮肤擦伤;莫某左手尺侧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以手铐勒脖、撕咬、踢打等方式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权威的公然藐视和挑衅,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安吉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提起上诉。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吴某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院干警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造成两名干警不同程度受伤,严重侵犯了干警的人身权利,行为性质恶劣。该案对吴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抗法者的嚣张气焰,净化执法司法环境,在有效维护干警权益的同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者:方明 徐文捷 于映波 张紫琪 陈一鸣 | 编辑:逯璐 陈冰